综上所述,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认为企业年会费用扣除应注意:1)分清参会主体;2)票据规范性;3)税前扣除费用归属口径;4)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完整性;5)税前扣除年度口径等.
企业年会是企业在公历年末通常举办的一场活动,在年会中一般会进行一年的工作回顾,总结提高并为下年的工作提前奠定基调。企业年会类型包括答谢客户、员工总结、公司总结、公司联谊、年终奖励、公司聚餐等,通常会穿插表彰、演出、游戏、抽奖等活动内容。基于此,对年会的各类费用如何入账、票据如何规范、税前扣除形式要件和费用归口年度等是每一个财税同仁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整理了年会中常见的费用类型,并从财税处理角度给予了分析,以期对大家的工作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报销规范
笔者查阅了税务文件中有关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报销规范,全国性质的文件是已全文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其中提到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另外《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指出对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在会议期间的烟酒及餐饮招待费用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3〕124号)对会议费的开支范围给予了明确规定: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笔者认为,企业年会费用的开支范围可以参考国家机关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对于报销的凭证规范可以从真实性角度出发,即需提供会议通知、时间、地点、人员(签到表)、会议内容(议程)、费用明细及结算单等。
二、费用类型及相关财税处理
(一)会议场地费
对于场地方提供配套服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场地方不提供配套服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税率为9%或5%。因此,对于不同的场地租用模式开办年会的企业所应获取的票据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
另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是场地费和餐饮费不可混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二条指出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选择正确的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因此,餐饮费及住宿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中也作出了同福建类似的规定,即不同项目应分项开具,不得统一开具“会议费”。
(二)烟酒&餐费
企业无论从商超或者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处购买烟酒,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解读可知,均应根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的票据。年会期间的餐费无论是堂食(大部分)或外卖(偶发),按照上述文件的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取得发票时注意上述两类票据的规范性。
(三)交通&住宿
高铁、动车、其他类型火车等交通形式一般采取铁路部门自制的票据作为报销凭据,机票需要有报销人员名字的行程单。其余市内交通可以用地铁票、公交票、滴滴打车票、出租车票即可。住宿费依据住宿费发票,企业一般可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的要求: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参会人员对应票据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因此,企业方需要了解票据实际报销人员的劳动关系来予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参会人员可能归属于集团不同公司,一般建议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口径回其单位报销;对于客户或家属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为业务招待费。
(四)礼品
企业的礼品有自产或外购的区别,不同来源的礼品在涉税处理中会存在差异。
1、在增值税处理中,对于自产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销售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销售额的确定顺序为:1)按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较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对于外购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对已经抵扣的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而对于本单位员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头等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获得的礼品属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处理。
3、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对用于职工奖励、福利将资产移送他人时,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收入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当然,在抽奖或伴手礼环节中,会涉及到赠送至不同的群体,一般而言,赠送本单位员工可作为福利费在限额内予以扣除,对于非本单位员工视情况列入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五)现金红包
现金红包因发放对象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在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和(四)礼品的处理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另需注意的一点是年会中存在高管等以个人名义发放网络红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企业或高管均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给员工的现金红包,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依据规定予以处理即可。而对于非员工获得的现金红包,由于此项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中的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此可以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关于促销代金券的税前扣除凭证:促销活动安排、消费记录、资金划拨明细。笔者认为,现金红包可以依据会议议程的具体说明、发放对象、受益对象和资金支出明细。
(六)演出支出
一些企业为了增加关注度或使年会更加丰富,会安排各类表演类节目。企业邀请外部人员表演节目,如属于对公合作,采用票据结算,如属于个人行为,则公司应按照劳务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此类费用属于公司的一种宣传行为,可以在业务宣传费中予以列支。如是公司内部员工演出节目,各类演出服等费用可以在福利费中予以列支。
三、费用扣除年度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对真实性的要求是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从上述规定中,均可判断税前扣除必须遵循业务已经实际发生的实质要件。年会活动一般会在一个公历会计年度结束后展开,如2019年年会安排在2020年元旦之后,且在春节之前。而对于费用扣除归属年度,从实际发生角度来界定,应该是次年即2020年进行税前扣除,即使2019年预提了年会费用,亦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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