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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监管新政

来源: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01-06 09:58:42

实务中,跨境电商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以获得市场竞争力,或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为了提高GMV,获得更高估值,通常会给予消费者以税收相对应的金额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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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的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作为重要的新型业态,其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资源,整合互联网营销、支付、物流和商品追溯等技术优势,实现了供需之间的快速反应和良性互动,增加了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拉动国内消费,满足国内居民的消费分级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发布的《2018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显示: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市场格局梯度层次鲜明,已形成了“三大阵营”。跨境电商无疑已成为一般贸易进口的有益补充和满足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消费需求的重要渠道。同时,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部门基于其经营特点,对其监管模式持续优化。

  一、基本含义和角色定位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属于中国境内消费者经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经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下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行了规范,对各参与方和责任予以了明确。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此处需特别注意的是,跨境电商企业属于境外企业(含港澳台),不可以是在境内或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中是货权所有人,属于交易中销售方的角色,对商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履行事先向海关备案制。包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并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其中:“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

  作为货品所有权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跨境进口零售业务纠纷的案例中,经常会遇到消费者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销售方是境外主体,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难以追责。现《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必须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此项举措为政府的监管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通知》建立了不合格商品或缺陷商品的召回机制。此规定优化了跨境电商发展的市场环境,提升了消费者对跨境产品质量的信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

  《通知》强调了产品标准的国别差异,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次《通知》引入了中文电子标签,避免了“无中文标签”而可能产生的涉诉风险。《通知》强调了消费者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二次销售,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防止滥用税收优惠,同时避免因“刷单”和“蚂蚁搬家”对一般贸易的冲击,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

  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健全而有效的质量追溯体系,大大增强了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质量的信赖。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履行事先向海关备案制。包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并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其中:“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规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经过上述的描述,可以得知一个跨境电商平台可以同时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但是需要进行区块的独立识别,这势必要求从技术上做到跨境进口单独做个板块入口,或则二级分类。实务中,很多商城并未做区分,根据《通知》的要求,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跨境电商平台先行赔付责任可能会给平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经过向跨境电商企业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避免资金的损失,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中约定损失的承担对象和结算规则,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跨境电商平台需要经过后台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出现虚假交易的“刷单”行为和“二次销售”的风险。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三)境内服务商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四)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消费者的定位为:

  1、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较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中国境内消费者经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经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两种模式: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属于集货模式,在实务中又称为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集中在海外采购后,将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配送至消费者手中。直购进口又称为B2C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由企业实时传输至海关,商品经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一般而言,网购保税进口通关速度快,比较适宜品类专注的产品,相对应的直购进口经过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和实时传输,可以实现阳关通关,适用于产品类目比较宽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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