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需陈述事实即可,重点陈述交易在谁和谁之间,基于什么理由确信真实交易的存在行为人开票当时按照自己认为的真实交易开票的,即使事后认为发票开具错误,也应被认定为错开而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因为缺乏虚开的故意.
一般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常税务机关会首先通知企业配合稽查。税务阶段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尚未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阶段,二是已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阶段。钦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尚未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阶段
该阶段是企业救济的黄金阶段,尤其是税务机关尚未形成确定性意见之时,因为在这一阶段中,税务机关一般能听进企业提供的申辩意见。一旦税务机关已形成确定性意见,很可能任何抗辩都是徒劳的。当然,在这一阶段提出抗辩意见也有一定风险,企业在确定是否提出抗辩前,应先考察稽查局是否中立。
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前,该阶段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不要自己定性,陈述事实即可
企业只需陈述事实即可,重点陈述交易在谁和谁之间,基于什么理由确信真实交易的存在。
比如,A公司开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开给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如果觉得自己很冤枉,需重点陈述:真实交易为什么在A、B之间,当时基于什么理由判断真实交易在A、B之间;如果真实交易不在A、B之间,企业应重点陈述基于什么特殊规定认为发票应当开具在A、B之间。
如果税务稽查问:你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如何判断?应告知税务机关,自己只负责如实陈述事实,至于是否为虚开,交由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
2.基于开票当时的情况作出陈述
比如,企业开票当时认为真实交易系A公司销售给B公司,税务机关调查时,应重点陈述开票当时的判断。如经税务机关的专业分析,才认为真实交易应为K公司销售给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笔录中应强调,是经过税务机关的专业分析后,才认为真实交易是K公司销售给B公司,但一定要重点说明开票当时的交易方向判断;如果企业不同意税务机关的交易方向,可以要求稽查局出具相应的文书。
行为人开票当时按照自己认为的真实交易开票的,即使事后认为发票开具错误,也应被认定为错开而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因为缺乏虚开的故意。
3.如果预判稽查局缺乏中立性,不要过早亮出底牌
一般而言,税务稽查和企业无冤无仇,不至于缺乏中立性。当然,也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缺乏中立性。
比如,稽查人员经过威逼利诱,均作出对企业不利的陈述,而企业握有关键性的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足以推翻这些陈述,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再提出。
4.提前准备纳税担保
如果企业认为很冤枉,一定要提前准备纳税担保,有备无患。一旦稽查局听不进意见,在提前准备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及时进行行政复议。
另外,根据正在修改中的《税收征管法》,可能以后行政复议无需纳税担保,但是行政诉讼依旧需要纳税担保。
如果上游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失控发票的文书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进项转出,企业自己认为自己很冤枉,应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已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非《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企业虚开税额达到250万元,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专业律师介入之前,需注意以下两点:
1.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相应的担保,并保留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附有担保文书的标准格式,企业应认真填写,填好后,附上用于担保的相应财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纳税担保书等文书,一并邮寄给稽查部门。邮寄的快递单上一定要注明:针对XXX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担保资料。
2.如果此时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案件即将进入复议程序,希望公安暂缓处理,因为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撤销虚开的认定甚至认定并非虚开。
另外,我们认为,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都不是虚开,而是合同相对性方向和发票方向吻合的真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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